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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项: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持续督导工作。这是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基本要求之一,确保对上市公司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建议和服务。
B项: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这一项规定明确了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等事项完成后的责任期间,以确保相关事项顺利完成并符合监管要求。
D项: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这一规定要求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而C项中,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2条,委托人在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后,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而非2周内,因此C项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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