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17条,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的说法,正确的有: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所以选项B正确。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因此,选项A表述“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规定。而选项C“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说法过于绝对,存在例外情况,故不选。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所以选项D“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可以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