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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收购事宜的披露义务,下列哪些主体应当进行披露?

A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B
拟竞价收购3%股份的收购人
C
拟出让5%股份的股东
D
拟协议收购25%股份的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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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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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于投资银行业务中收购事宜的披露义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拟协议收购一定股份的收购人需要进行披露。具体分析如下:

A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若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D项,对于拟协议收购的情况,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而B项和C项所述的情境,并未在题目给出的法规条款中明确提及需要披露的义务。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和D。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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