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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6条的规定,关于公众公司收购中,不得进行收购的行为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选项A、B和D都是不得进行收购的行为的情形。而选项C中的“收购人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并不在规定的不得收购的范围内,因此不选。
本文链接:关于公众公司收购中,哪些情形下不得进行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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