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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此,选项A的描述是正确的。而选项B中的持股比例错误,应为3%以上而非1%;选项C中,股东建议修改方案并不能直接让股东大会就修改后方案表决,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项D中,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因此D项描述错误。
本文链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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