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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选项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选项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和选项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均是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而选项D“公司连续三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三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并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故排除。因此,正确答案为D。
本文链接:关于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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