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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180天单独持有公司1%的股份”和选项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180天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份”均符合规定,而选项B、C中关于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本文链接: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并需提起诉讼的权限,下列哪些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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