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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于会议记录的保存与职责,正确的说法有:
C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D项: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对于其他选项:
A项: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的说法不准确,根据规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B项: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的说法与规定不符,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因此,B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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