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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13条,有以下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A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只有2名,无法形成决议。选项B中,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选项C中,关于持股时间和请求召开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都有要求,但题目中的表述并不符合规定。选项D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正确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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