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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13条,A选项中公司董事会人数为7人,如果其中三分之一即三名董事已经辞职,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B选项中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实收资本的一半时,也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而C选项中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人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选项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应该是监事会而非董事长个人。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和B。
本文链接: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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