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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6.3.10条的规定,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这一选项符合该规定中提到的条件之一,是正确的。
C.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这也是规定中的条件之一,所以也是正确的。
D.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这一选项同样符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因此也是正确的。
至于B选项“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规定应该是“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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