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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的是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应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根据该规则第21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包括: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因此,选项A、B、C均属于应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而选项D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文链接:《投资银行业务》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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