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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3),关于A公司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说法,分析如下:
A项,第57条提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但是,应该是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证券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购买。因此,A项错误。
B项,第28条规定,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不应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题干中提到的上市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是不准确的,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第64条,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证券应当存入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这与题目描述相符,所以C项正确。
D项,第63条规定,如果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未购买发行人证券或者购买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数量,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题目中提到的上市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与规定不符,因此D项错误。
本文链接:A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B公司为其主承销商,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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