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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相关重组公告。依据公告内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该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以10亿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70%、10%、20%的股权,其中丙公司的股权系2018年3月31日以资产增资方式获得,丁公司的股权系2017年12月31日以现金增资的方式获得。若该上市公司拟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交上市部进行审核,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符合目前监管要求的是(  )。

A
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9亿元,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B
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8亿元,用于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C
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7亿元,不能用于补充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
D
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1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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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根据《<spanstyle="color: rgb(255, 0, 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spanstyle="color: rgb(255, 0, 0)">》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在本次交易中,丁公司于交易停牌前以现金增资的方式获得的甲公司股权不应计入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规模最多为8亿元。募集配套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因此,选项B符合监管要求,选项A、C、D均不符合监管要求。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相关重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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