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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对于选项A,陈某的女婿在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因此陈某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对于选项B,王某的弟弟担任甲公司股东的监事,但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因此王某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对于选项C,刘某在乙公司担任监事,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的股份且为第五大股东,属于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对于选项D,李某的儿子持有甲公司0.8%的股份且为第九大股东,属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因此李某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因此,可以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是选项B的王某。
本文链接:甲公司为上交所上市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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