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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改造持续督导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项说法不正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因此,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并不必须在披露之前完成。
Ⅱ、Ⅲ、Ⅳ三项说法正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规定,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因此,Ⅱ、Ⅲ、Ⅳ三项是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改造持续督导义务的正确说法。
本文链接:下列关于保荐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改造持续督导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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