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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换入非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后)加上应支付的增值税额。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收到的补价为10万元,因此甲公司换入非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为107万元(即:100万元公允价值 + 17万元增值税 - 10万元补价)。
本文链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12月5日以一批商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该交换具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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