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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44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除非有特定情形如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等。因此,选项D中的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自然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而选项A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选项B的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以及选项C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都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本文链接:以下人员将其持有的所在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无其他情形,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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