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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可以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Ⅱ项符合规定,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Ⅲ项不符合规定,如果要约收购,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该投资者计划先通过协议方式收购控股股东30%的股份然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3%的股份不符合规定。Ⅳ项不符合规定,部分要约也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而不能向部分股东定向发出。因此,符合规定的为Ⅰ和Ⅱ。
本文链接:下列行为符合规定的有( )。 Ⅰ.投资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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