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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各自认缴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都应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后甲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乙仅缴纳出资20万元,丙未出分文,丁陆续缴纳出资60万元,戊用一台实际价值仅为60万元的汽车高估作价为10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两年后,庚新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要求戊补足因其用作出资的汽车被高估作价而产生的出资差额,则可出对该笔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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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那么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即原股东)与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仅缴纳了部分出资,丙未出分文,而戊用实际价值低于出资额的汽车出资,因此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所以,原股东甲、乙和丙应对戊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而新加入的股东庚则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丁、选项B甲、选项C丙和选项E乙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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