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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前,爆出乙公司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新闻,导致乙公司商誉尽失。此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行使()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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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的区别和应用。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抗辩权利。
在本题中,“爆出乙公司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新闻,导致乙公司商誉尽失”,这属于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所以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选择B。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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