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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案例中,王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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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在此案例中:
A选项中,王某欠张某的钱与张某欠王某的钱是两个独立的债务关系,王某不能因张某未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A选项不正确。
B选项中,王某要求李某以其智能手机抵偿普通手机,这是关于履行方式的争议,并不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王某购买毒品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C选项与不安抗辩权无关。
D选项中,王某与许某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约定先付款后供货。由于当地发生鸡瘟,许某养的土鸡受到严重影响,这使得许某有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因此,王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付款义务的履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创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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