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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它具有从属性,但并不是像担保物权那样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因此,选项A中的表述是错误的。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同时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并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它也约束了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所有人权利的限制功能。因此,选项B、C、D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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