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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哪些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A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8%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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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E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包括:(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选项A);(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选项B);(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选项D);(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E)。因此,正确答案为ABDE。选项C中的情形是错误的,因为规定要求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才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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