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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材料,回答24-26题。
2011年7月,成某大学毕业后与某机器制造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成某从事设计制图工作,月薪2000元,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成某终止劳动合同。2015年5月,成某外出旅游时遭遇车祸,手臂伤残,在家休息了5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由于手臂伤残,公司做出了30日后与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成某听到此消息后,向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即使要终止合同,也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经理拿出劳动合同对成某说:“这是白纸黑字,你自己签的终止合同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终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

A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B
接受代理人请客送礼
C
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D
私自会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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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仲裁员在裁决争议案件时,若存在某些情形应当回避,以确保公正裁决。根据提供的信息,仲裁员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接受代理人请客送礼或私自会见当事人,都应当回避。选项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选项B“接受代理人请客送礼”和选项D“私自会见当事人”都符合应当回避的情形。而选项C“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是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所以本题选ABD。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终止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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