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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情形,正确的说法有:
A.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C选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C选项错误。
对于E选项,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E选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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