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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货物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扣除折旧部分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在这个案例中,设备的原进口价格为120万元,海关监管期为5年。计算补税时实际已经进口的时间为18个月(从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11月5日)。按照公式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经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计算出设备的完税价格为84万元。然后,根据设备关税税率8%计算应补缴的关税,即84万元×8%=6.72万元。因此,该企业转让设备应补缴关税为6.72万元,答案为C。
本文链接:某企业于2015年5月进口一台设备,受益于进口关税优惠政策,海关审核的完税价格为120万元,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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