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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因此,选项B“企业的商标权”,选项C“企业的名称权”,选项D“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选项E“含有明星照片的海报设计(可能涉及肖像权)”均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合法权利。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会产生冲突,因此选项A不正确。
本文链接:在《专利法》的背景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取得的哪些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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