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A、B、C选项均正确描述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相关规定。而D选项中,描述的是“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这与实际规定不符。实际上,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应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