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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自主研发、反向工程、其他事由(从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因权利人自身原因而获悉后使用、因公共利益限制而有权使用)。其中,通过自行开发研制的方式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属于自主研发,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对企业的内部生产工艺予以使用,属于因公共利益限制而有权使用,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被转让后,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许可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而使商业秘密泄露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选项A、C、D的说法均正确。而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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