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合同之债:因合同的订立而产生的债。 侵权之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例如某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即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之债:指未受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选项A、B和D都是正确的分类,而选项C“紧急避险之债”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分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