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与甲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将其不再使用的厂房以4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该厂房于20×13年9月投入使用,成本为8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请计算大地公司在20×18年对该厂房应计提的折旧额以及应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大地公司在20×18年对该厂房应计提的折旧额及应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分别计算如下: 厂房在20×18年3月31日已满足持有待售资产的定义,因此应于此时停止计提折旧。折旧计算从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开始至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共计4年零几个月。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公式为:(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所以,20×18年的应计提的折旧额 = (8100-100)/10 × 3/12 = 200万元。 在转换时,原账面价值需要计算。原账面价值 = 固定资产原价 - 累计折旧。这里的累计折旧需要考虑从购买到销售合同期间的所有折旧。因此,原账面价值 = 8100 - (8100-100)/10 × (3+4×12+3)/12。这个值大于厂房的转让价格4300万元,所以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 = 原账面价值 - 转让价格 = 4500 - 4300 = 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