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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收到的5000万元“政府补贴”实际上是由其控股股东乙公司支付,县政府只是以政府补贴的形式转交给甲公司。由于此款项并不符合政府无偿给予的特征,因此不能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该“政府补贴”是基于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特殊身份而发生的交易,甲公司单方面从中获益,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因此应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正确的会计处理是确认资本公积5000万元。
本文链接: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乙公司与甲公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达成三方协议。根据协议,乙公司先支付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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