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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国债利息收入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额,应调减利润总额;业务招待费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部分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利润总额(2000万元)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业务招待费超出部分)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国债利息收入),即2000万元+(300万元-180万元)-1200万元=720万元。最后,甲公司应交所得税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20万元乘以税率25%,即720万元×25%=180万元。因此,答案为B,即甲公司2×20年应交所得税金额为230万元。
本文链接:甲公司2×2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有12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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