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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察的是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需要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数量以及净利润。对于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操作,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2×19年的情况,初始的普通股数量为1000万股。在2×19年4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后,普通股数量增加40%,变为1400万股(即1000万股基数每10股送4股)。然后,在2×20年7月1日新发行股份300万股,此时总股本变为1700万股。但是,这部分新股是在列示期间之后发行的,因此不需要纳入计算。接着,在列示期间结束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20年12月31日,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股本再次增加,但这次增加的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非盈利的股本扩张,因此也不计入计算。所以,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使用的股本数量是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加上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数量。因此,计算过程为:基本每股收益 = 净利润 /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2400万 / [(发行初始的股本数量 + 股票股利增加的股本数量) ×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全年平均月数 / 全年月数]。代入数值计算得到:基本每股收益 = 2400 / [(1000 + 1000 × 0.4) × 1.2] = 1.43元/股。因此,甲公司在列示的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2×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是选项D中的数值。
本文链接:甲公司2×19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2×19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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