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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六岁的张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选项A“6岁的张某把一辆自行车送给同学”表述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李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价值二十元的笔记本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陈某和吴某为避税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选项C“陈某和吴某为避税将总价为二百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写为一百五十万元”表述错误。
选项D,朱某将财产遗赠给二奶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选项D“朱某将全部财产遗赠给二奶,老婆和孩子均不得继承”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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