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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为选非题,考查按份共有相关知识点。
选项A、B,《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和乙按份共有商铺份额均为25%,因此甲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丙不需要取得乙、丁的同意,选项A“甲将份额转让丙,应当取得乙、丁的同意”说法错误。同理,乙将份额转让给戊也不需要取得丙、丁的同意,选项B“乙将份额转让给戊,应当取得丙、丁的同意”说法错误。因此,选项A和选项B均不正确。
选项C,《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或者共有份额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将份额转让给丙属于内部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以选项C“同等条件下,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说法错误。
选项D,《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将份额转让给戊属于外部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选项D表述正确。
本文链接:关于甲、乙、丙、丁按份共有的商铺份额转让问题,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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