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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挖掘机按份共有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分析如下:
(1) 挖掘机维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这是因为甲、乙二人形成按份共有,乙的份额为4/5,可以单独决定修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共有物修缮费用按照各自份额负担。因此,选项B“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与其份额相当的修缮费用”是正确的。而选项G“乙有权决定维修挖掘机而无需征得甲的同意”也是正确的。
(2) 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因为任何一名按份共有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所以选项D“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是正确的。而选项I“乙只需承担与其份额相应的维修费用”与法律规定不符。
(3) 乙的份额转让无须征得甲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处分自由,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E“乙的份额转让无须甲的同意”是正确的。而选项M“乙转让份额时应征得甲的统一”与法律规定不符。
(4) 关于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须以同等条件确定为前提,发出的通知应包含同等条件之内容,未确定此内容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起算。因此选项J“乙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是正确的。而选项L“甲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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