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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设定小轿车为抵押物,该轿车市场价值为5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提供保证。若乙公司决定放弃对甲公司小轿车的抵押权并要求丙公司与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关于此情况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丙、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
丙、丁公司应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
丙、丁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D
因未通知丙、丁公司,乙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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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混合担保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并设定抵押,丙公司与丁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决定放弃对甲公司小轿车的抵押权时,丙、丁公司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由于该轿车市场价为50万元,因此丙、丁公司应在乙公司丧失的优先受偿权益即小轿车的价值范围内即5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A“丙、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丙、丁公司应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选项D“因未通知丙、丁公司,乙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的说法均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设定小轿车为抵押物,该轿车市场价值为5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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