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有:A.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的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B. 丙购买的价值为20万元的国债;C. 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丁公司依法提货的提单;D. 辛拥有的100万元可转让基金份额。这些选项均符合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