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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其轿车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丙又以该轿车为丁提供质押并签订了质押合同。关于本案的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A
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
B
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C
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
D
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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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A、B,《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同一辆轿车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且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故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丁的质权。因此选项A“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表述正确,选项B“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表述错误。
选项C、D,《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动产质权的设立是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本题中,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故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其轿车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丙又以该轿车为丁提供质押并签订了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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