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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
选项A、B,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邀请真诚公司洽谈合作事宜,期间泄露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恶意磋商和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选项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须承担责任”说法错误,选项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表述正确。
选项C,《反不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以当事人是否自愿披露为标准,即使当事人自愿披露商业秘密,如披露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规制。本题中德凯公司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表述错误。
选项D,《民法典》第五百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权。因此即使德凯公司付出了大量工作成本,也不得主张抵销对方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据此选项D说法错误。
本文链接: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以业务合作为理由邀请真诚公司多次洽谈,但最终未签订合同。期间,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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