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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先由甲供货,乙收货后一周内付款。若甲在交货前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可以行使下列哪项权利?

A
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
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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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未为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结合题干,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甲方作为交货方,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甲方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选项B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先违约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选项D的“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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