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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与付款事宜。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交付义务,而乙公司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
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
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3000套设备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D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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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选项A和B,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但题目中的情境是甲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而且乙公司只是表示无力履行部分合同,并非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因此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也不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

其次,对于选项C,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部分履行并未损害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货款。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最后,对于选项D,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无力履行合同,这属于预期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与付款事宜。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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