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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适用范围的问题,分析如下:
选项A,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乙对丁的债权如果满足到期条件,则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故选项A正确。
选项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赌博不属于合法债权,因此如果乙对戊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所以选项B正确。
选项C和D,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因此,如果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此类专属性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是否满足此条件未给出明确信息,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无法确定其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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