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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分10次支付,甲公司已支付120万元后停止付款,现已有两个月未按期支付。关于乙公司的权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0万元价款
B
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C
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甲公司汽车使用费
D
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20万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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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选项A、B,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0万元价款”、选项B“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说法均正确。
选项C、D,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所需的费用”。本题中,若乙公司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汽车使用费。但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乙公司应当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120万元价款。据此,选项C“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甲公司汽车使用费”正确、选项D“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20万元价款”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分10次支付,甲公司已支付120万元后停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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