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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为选非题,考查融资租赁、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相关内容。
A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甲公司因塔吊不适用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B选项,甲公司转售塔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并不需要经过丙公司的追认才能生效,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选项“甲公司虽未取得塔吊的所有权,但不导致该塔吊转售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D选项,丁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塔吊。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不正确的说法有ABD。
本文链接:甲公司因资金问题,通过丙公司融资租赁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后发现塔吊不适用于在建工程,遂转售给不知情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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