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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除名决议。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本题中,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赵某、孙某和李某有权决议将其除名。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钱某本人,该通知自被除名人接到之日起生效。因此,选项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表述错误。若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而选项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选项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均表述错误。
本文链接: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中,钱某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损失,赵某、孙某和李某决定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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