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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退伙规定。
选项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选项A中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不能直接发生退伙效力,而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A错误。
选项B、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贾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只需进行退伙结算即可,无需进行清算,也不涉及返还出资的财产本身。因此选项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和选项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均错误。
选项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贾某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项D正确。
本文链接:贾某于2015年以房屋作为投资与友人设立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后因移民打算退伙。关于贾某退伙,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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