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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三、李四和赵五共同经营甲普通合伙企业,张三欠王六30万元个人债务无法以个人财产清偿。王六除张三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外,还有哪些合法手段可以追偿?

A
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
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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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人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王六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B正确。而代位行使权利、自行接管或变卖财产份额都是不合法的,故排除选项A、C、D。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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